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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許姓男子被妻子嫌薪水少訴請離婚,法院認定不構成離婚理由判不准。圖/桃園地院外觀、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市許姓男子因工作不穩定,薪資每月不到3萬5千元,要養妻兒,常捉襟見肘,夫妻常為錢吵架,許去年的年終獎金不到3萬元,妻子要全拿,夫妻因而發生衝突。妻子翻舊帳,以丈夫常喝酒、不顧家等理由訴請離婚,丈夫則表示一切都是因為錢,妻子老嫌他賺錢不夠多,事實上他很少喝酒,只有同事聚餐才可能喝酒,也喝不多,所有薪水都用在家裡。9歲兒子作證說,爸爸常忙到晚上才回家,法官也查出許姓男子一直有工作,雖然收入不高,但對家庭有責任感。法官認定許努力工作,只是賺得少,但收入少不能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,判不准離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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